最新通知
关于进一步落实学院、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制,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通知

各学院、科研机构、各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落实校内各学院、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制,加强内部财务管理,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事业顺利、健康发展。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教育部巡视整改要求,以及国家财政、审计政府监管部门对我校开展审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,结合校内管理现状与实际,就二级单位强化内部财务监管,特重申和强调如下:

一、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制文件的规定与要求,学院、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既是学校的教学、科研主体;同时,又是经济责任中心。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不仅靠学校职能部门,更靠经济责任主体本身发挥作用。因此,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,转变观念,高度重视,齐心协力,切实担负起本单位财务监管的责任。

二、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财经工作小组,加强集体领导,负责研究、审议、决策单位重大财经事项。明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分工与职责,配齐管理人员。落实各经费项目负责人的责、权、利,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与效果。

三、各单位应按照《山东大学财务专管员管理实施办法》(山大财字【2014】56号),配备财务专管员,加强单位财务专业管理。

四、在国家和学校财经政策、财务管理办法的框架之下,各单位应于2016年3月底前,制定、完善适应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、办法及实施细则,包括促进创收激励政策、津贴(讲课费)分配办法、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,并向财务部备案,保证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

五、各单位要本着“公私分明、一把尺子、实事求是,风险警示”的原则,严格审核报销业务,加强财务管理。“公私分明”是指公事花钱与私事花钱必须严格区分,办私事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;“一把尺子”是指从所有经费审核报销的标准、口径、范围及要求要统一;“实事求是”是指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,取得合法、合规的原始凭证据以财务收支入账,不得弄虚作假、欺骗报销;对于审核不合理,又拿不出有效证明,且执意要求报销的业务事项,项目负责人要填写“风险警示单”作为凭据,分清责任,可以审核同意报销,谓之“风险警示”。

六、各单位要加强对教学、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的监管工作,即要花好钱,又要提高效率,加快经费支出进度。

七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《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》(【2014】53号)等文件,进一步加强对所有科研项目经费(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、绩效费等)管理,对重大、重要的经费支出,全面履行单位监管手续,保证科研经费开支科学、合理、安全、效益。各单位要完善考核办法,做好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。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科研绩效费。

八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大学国内接待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,开支报销国内接待费;严格按照国家外宾接待办法,开支报销外宾接待费。严格按照山东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,加强对会议费收支管理。按照协议或学校规定合理开支使用捐赠款项。各单位要加强“三公经费”支出管理,保证经费使用效益。

九、各单位要重视经费支出招标采购工作,认真组织或协助做好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,市场调研,标书制订,以及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。

十、各单位要重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,按照学校规定及要求,将应当对内公开的财务信息,通过单位网站、布告栏、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开,增强财务透明度,自觉接受民主监督,促进单位廉政建设。

财 务 部

2015年12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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